1. 投資法人:在韓國注冊(ce) 的本地實地經營的公司,注冊(ce) 資本金需要到位,最低5000萬(wan) 韓幣,折合人民幣40萬(wan) 左右。資金來源必須為(wei) 先進或資金用途為(wei) 投資的銀行匯款。
2. 分公司:在韓國注冊(ce) 的以國內(nei) 公司名義(yi) 遞交的分公司,注冊(ce) 資本金不需要到位,最底注冊(ce) 資本金沒有限製。要求:必須以國內(nei) 公司作為(wei) 股東(dong) 注冊(ce) ,國內(nei) 公司注冊(ce) 資本金50萬(wan) 人民幣以上;提供國內(nei) 營業(ye) 執照所做的公證檔以及公司執照等。
3. 辦事處:辦事處相當於(yu) 聯絡點,在韓國不能進行營業(ye) 收益,可以進行業(ye) 務聯絡•市場調查•研究開發等非營業(ye) 的職能。也可以進行質量管理•市場調查•廣告等準備或附屬業(ye) 務,但不允許直接銷售或代替總部為(wei) 銷售,沒有注冊(ce) 資本金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