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商務部對境內(nei) 企業(ye) 上報的文件進行初審,經初審同意的,商務部出具原則報複複函,境內(nei) 公司憑該批複函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申請上市的文件。
2 境內(nei) 公司獲得核準後,向商務部申領批準證書(shu) 。
3 並購導致特殊目的公司股權等事變更的,持有特殊目的公司股權的境內(nei) 公司或自然人,憑加注的外商投資企業(ye) 批準證書(shu) ,向商務部就特殊目的公司相關(guan) 事項辦理境外投資開辦企業(ye) 變更核準手續,並向所在地外匯管理機關(guan) 申請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變更。
4 境內(nei) 公司應自收到加注的批準證書(shu) 之日起30日內(nei) ,向登記管理機關(guan) 、外匯管理機關(guan) 辦理變理登記,由登記管理機關(guan) 、外匯管理機關(guan) 分別向其頒發加注“自頒發之日起14個(ge) 月內(nei) 有效”字樣的外商投資企業(ye) 營業(ye) 執照和外匯登記證。
5 境內(nei) 公司向登記管理機關(guan) 辦理變更登記時,應當預先提交旨在恢複股權結構的境內(nei) 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股權變更申請書(shu) ,公司章程修正案、股權轉讓協議等文件。
6 境內(nei) 公司應自特殊目的公司或與(yu) 特殊目的公司有關(guan) 聯關(guan) 係的境外公司完成境外上市之日起30日內(nei) ,向商務部報告境外上市情況和融資收入調回計劃,並申請換發無加注的外商投資企業(ye) 批準證書(shu)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