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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47條規定董事會可以行使什麽職權?

《公司法》第47條的規定,董事會(hui) 可以行使下列的決(jue) 議:

1 召集股東(dong) 會(hui) 會(hui) 議,並向股東(dong) 會(hui) 報告工作;

2 執行股東(dong) 會(hui) 的決(jue) 議;

3 決(jue) 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 製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jue) 算方案;

5 製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kui) 損方案;

6 製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ce) 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zhai) 券的方案;

7 製訂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 決(jue) 定公司內(nei) 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 決(jue) 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jue) 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 製定公司的基本管理製度;

11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它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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