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公司法》第38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dong) 會(hui) 行使下列職權:
1 決(jue) 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 選舉(ju) 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 審議批準董事會(hui) 的報告;
4 審議批準監事會(hui) 或者監事的報告;
5 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jue) 算方案;
6 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kui) 損方案;
7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ce) 資本作出決(jue) 議;
8 對發行公司債(zhai) 券作出決(jue) 議;
9 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jue) 議;
10 修改公司章程;
11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