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合夥(huo) 企業(ye) 的資本來源比獨資企業(ye) 廣泛,它可以充分發揮企業(ye) 和合夥(huo) 人個(ge) 人的力量,這樣可以增強企業(ye) 經營實力,使得其規模相對擴大。
2 法律對於(yu) 合夥(huo) 企業(ye) 不作為(wei) 一個(ge) 統一的納稅單位征收所得稅,因此,合夥(huo) 人隻需將從(cong) 合夥(huo) 企業(ye) 分得的利潤與(yu) 其他個(ge) 人收入匯總繳納一次所得稅即可。
3 由於(yu) 法律對合夥(huo) 關(guan) 係的幹預和限製較少,因此,合夥(huo) 企業(ye) 在經營管理上具有較大的自主性和靈活性,每個(ge) 合夥(huo) 人都有權參與(yu) 企業(ye) 的經營管理工作,這點與(yu) 股東(dong) 對公司的管理權利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