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代理人代理該海外企業(ye) ,以保護投資者的利益為(wei) 原則,執行公告業(ye) 務,地址住所按韓國現有規定登記注冊(ce) 。
公告組織如不用本國法務法人,可另選擇韓國國內(nei) 的法務法人、會(hui) 計法人及開設私人辦事處、辦理公告業(ye) 務等,如遇特殊情況將有可能承擔一定的追加費用,所在國企業(ye) 還可通過公告代理人采用不相同形式的業(ye) 務形態方式處理業(ye) 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