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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11條第2款規定什麽?

《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11條第2款規定,公司清算組未按照前款規定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導致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而未獲清償,債權人主張清算組成員對因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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