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並之一方公司必然解散,新設分立的公司也必然解散。公司在作成公司合並決(jue) 議或者新設分立的決(jue) 議時,應在決(jue) 議中明確記載應予解散的公司。可見,基於(yu) 公司合並、分立而解散公司,既是公司合並或者分立的當然效果,也是公司決(jue) 議內(nei) 容使然。
此種公司解散直接源於(yu) 公司合並、分立決(jue) 議的效力。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合並或者分立而解散公司的,豁免辦理公司清算,因此,將此種公司解散從(cong) 自願解散中獨立出來,稱為(wei) “法定解散”或者“當然解散”,以區別於(yu) 前述自願解散,這種做法是比較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