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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174條規定?

《公司法》第174條規定,“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並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公司發布合並事項的公告或者通知,在理論上被稱為“保護債權人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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