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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173條第1款規定什麽?

《公司法》第173條第1款規定,公司合並可以采取吸收合並或者新設合並。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並,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並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並,合並各方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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