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公司法》在承認一人公司時,全方位加強了對一人公司設立和運行的法律控製,以避免或者減少對一人公司的濫用。主要管製規則包括:
1 自然人設立一人公司的數量限製。
2 一人公司適用特殊的注冊(ce) 資本製度。
3 一人公司采用特殊的顯名規則。
4 一人公司實行嚴(yan) 格的財務會(hui) 計報告審計製度。
5 股東(dong) 承擔一人公司和股東(dong) 財產(chan) 獨立的特殊舉(ju) 證責任。
6 《公司法》第20條第3款規定,“公司股東(dong) 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dong) 有限責任,逃避債(zhai) 務,嚴(yan) 重損害公司債(zhai) 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zhai) 務承擔連帶責任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