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7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dong) 會(hui) 該項決(jue) 議投反對票的股東(dong) 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jia) 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5年不向股東(dong) 分配利潤,而該公司5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利潤分配條件的;
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chan) 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ye) 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dong) 會(hui) 會(hui) 議通過決(jue) 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