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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4條規定什麽?

《公司法》第4條規定,“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在此條款中,“資產收益”權包含了更多的財產性,而“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卻明顯地不屬於財產性質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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