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原《公司法》第35條分3款規定如下:第1款規定,“股東(dong) 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
第2款規定,“股東(dong) 向股東(dong) 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ti) 股東(dong) 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dong) 應當購買(mai) 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mai) 該轉讓的出資,視為(wei) 同意轉讓”。
第3款規定,“經股東(dong) 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dong) 對該出資有優(you) 先購買(mai) 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