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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公司股東大會職權的範圍有什麽經驗法則?

大致可以得出這樣一種經驗法則:公司越大、公開程度越高,其股東會職權就越小、越趨於法定化;公司越小,閉鎖性越強,其股東會職權就越大、越趨於自治性(章程規定或股東協議約定)。由此可以進一步推出:股東會職權範圍越大,董事會(管理層)的職權範圍就越小;相應地,一旦股東會取代了董事、董事會、經理的法定職權,那麽根據“責任權力走”的規則,原屬於董事會、董事、管理層的義務,也要由股東們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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