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推定效力。權利推定是指在與(yu) 公司的關(guan) 係上,唯有記載於(yu) 股東(dong) 名冊(ce) 上的股東(dong) ,才是公司股東(dong) 。換言之,股東(dong) 憑借股東(dong) 名冊(ce) 的記載,即可主張自己的股東(dong) 身份,並依此行使股東(dong) 權利。股東(dong) 名冊(ce) 上記載的股東(dong) ,無權向公司主張自己不是公司股東(dong) ,沒有義(yi) 務證明自己不是股東(dong) 資格。我國《公司法》第33條第2款明確規定:記載於(yu) 股東(dong) 名冊(ce) 的股東(dong) ,可以依股東(dong) 名冊(ce) 主張行使股東(dong) 權利。
2.對抗效力。對抗效力是指,即使股權受讓人合法受讓股權,但若未登記於(yu) 股東(dong) 名冊(ce) ,受讓人不得向公司主張股東(dong) 權利。因此,如果股東(dong) 將其股權轉讓給第三人時,卻未及時進行股東(dong) 名冊(ce) 的變更記載,股東(dong) 名冊(ce) 記載的股東(dong) 仍然被視為(wei) 公司股東(dong) 。至於(yu) 因公司過錯而怠於(yu) 及時變更股東(dong) 名冊(ce) ,則另當別論。
3.免責效力。由於(yu) 股東(dong) 名冊(ce) 具有權利推定效力,股東(dong) 名冊(ce) 記載的股東(dong) 具有形式上的股東(dong) 資格,當股權轉讓時,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即使形式上的股東(dong) 並非實質上的股東(dong) ,公司也是被免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