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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3條第2款規定?

《公司法》第3條第2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這是關於股東責任有限性的明確宣示。在理論上,股東承擔有限責任與公司作為獨立法人,實為對同一事物的不同描述而已,而正是這種規定,才使得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具有了很大的相似性。與股份有限公司不同的是,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責任被定於初始的“出資額”範圍內,而不是股份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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