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公司法》設定了兩(liang) 條主要限製規則:一、根據《公司法以》第136條,公司發行新股,可以根據公司經營情況和財務狀況,確定其作價(jia) 方案;
二、根據《公司法》第128條,股份發行不得采用折扣發行。前者,在性質上屬於(yu) 確認公司定價(jia) 自主權條款,後者是為(wei) 了貫徹公司資本維持原則而作出的限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