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發起人擬訂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方案,確定設立方式、發起人的數量、注冊(ce) 資本和股本規模、邀請發起人、業(ye) 務範圍等;
二、對擬出資資產(chan) 進行資產(chan) 評估或審計;
三、簽訂發起人協議書(shu) ,明確各自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的權利和義(yi) 務;
四、發起人製訂公司章程;
五、由全體(ti) 發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guan) 申請名稱預先核準;
六、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jue) 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或者公司經營範圍中有屬於(yu)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jue) 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以公司登記機關(guan) 核準的公司名稱報送批準,履行有關(guan) 報批手續。
七、發起人按公司章程規定繳納出資,並依法辦理以非貨幣性財產(chan) 出資的財產(chan) 權的轉移手續;
八、聘請具有證券從(cong) 業(ye) 資格的會(hui) 計師事務(瑞豐(feng) 會(hui) 計師事務所)驗資並取得驗資報告;
九、選舉(ju) 董事會(hui) 和監事會(hui) ,由董事會(hui) 向公司登記機關(guan) 報送公司章程、驗資證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申請設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