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香港公司好處

公司決議不成立是指?

      決(jue) 議形成過程違反法律規定,而在法律上不能認為(wei) 有公司決(jue) 議存在的情形。決(jue) 議不成立的原因,是決(jue) 議欠缺成立要件,屬於(yu) 程序上的瑕疪。但是,程序瑕疪同樣可能導致決(jue) 議可撤銷,而“決(jue) 議不成立”與(yu) “決(jue) 議可撤銷”將對當事人訴權產(chan) 生不同影響。因此,區分公司決(jue) 議是不能成立還是可撤銷的決(jue) 議,不僅(jin) 是事實判斷問題,也是價(jia) 值判斷問題。

       一般認為(wei) ,公司機關(guan) 未召開會(hui) 議,卻虛構開會(hui) 的事實作出決(jue) 議,應為(wei) 決(jue) 議不成立。但是,公司會(hui) 議之召集程序和決(jue) 議方法違反法律或者章程,是否致使決(jue) 議不成立,這在立法、司法和學說中有不同認識。《小日本公司法》第381條規定,股東(dong) 大會(hui) 等的召集程序或決(jue) 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為(wei) 可撤銷的決(jue) 議。我國台灣地區學者認為(wei) ,應當區分不同的程序瑕疪進行不同的效力認定,其中,不足開會(hui) 法定或章定人數而做成之股東(dong) 會(hui) 決(jue) 議,或者無召集權人召集股東(dong) 會(hui) 所做成之決(jue) 議,視為(wei) 決(jue) 議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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