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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監事會與獨立董事的監督協調?

       監事會(hui) 和獨立董事是上市公司中兩(liang) 種重要的監督力量。由於(yu) 兩(liang) 者分別來源於(yu) 大陸法係和英美法係,兩(liang) 者在製度基礎和功能定位上存在較大差別,尤其需要相互補充,相互支持。獨立董事不是大陸法係上的固有製度,因此,在監事會(hui) 製度的功能難以有效發揮的曆史背景下移入獨立董事製度,學術界對此始終爭(zheng) 議不斷。1997年12月,中國證監會(hui)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首次將獨立董事作為(wei) 選擇性製度加以規定。2001年1月,證監會(hui) 、國家經貿委聯合發布的《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確定了監事會(hui) 和獨立董事製度並行的上市公司監督模式。2005年修改的《公司法》再次肯定了獨立董事在上市公司組織機構中的法定地位,最終形成了上市公司中監事會(hui) 與(yu) 獨立董事製度並存的立法模式。

        現行《公司法》擴大了監事會(hui) 的職權,完善了監事會(hui) 運行的相關(guan) 準則。再次前提下,應當及其探索監事會(hui) 和獨立監事的監督協會(hui) 途徑。

        首先,在監督職能的定位上,獨立董事重在事前和事中監督,監事會(hui) 側(ce) 重於(yu) 事後監督。盡管《公司法》賦予董事會(hui) 以質詢權、建議權和調查權,體(ti) 現了事中監督,但與(yu) 獨立董事的事中監督相比,監事會(hui) 的監督主要是一般監督而不是具體(ti) 監督或者決(jue) 策監督。

         其次,在職權配置上,監事會(hui) 和獨立董事的職權各有倚重。一方麵,監事會(hui) 具有某些獨立董事所不具備的監督權力,如監事會(hui) 在提議召開臨(lin) 時股東(dong) 會(hui) 會(hui) 議未果時,有權自己召集和主持臨(lin) 時股東(dong) 會(hui) 會(hui) 議,有權行使提案以及對外代表公司訴訟的權力。另一方麵,對於(yu) 監事會(hui) 無法發揮作用的領域,獨立董事卻擁有相當廣泛的職權。如在對公司重大交易和業(ye) 務進行商業(ye) 判斷、提議召開董事會(hui) 、獨立聘請外部審計機構和谘詢機構、公開征集股東(dong) 投票權等方麵,獨立董事擁有監事會(hui) 無法代替的作用。

          最後,在監督對象上,監事會(hui) 和獨立董事各有側(ce) 重。監事會(hui) 的監督對象涉及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獨立董事應當關(guan) 注中小股東(dong) 利益,因此,其監督對象涉及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和控製股東(do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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