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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公司法》第147條規定什麽情形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

1 無民事行為(wei) 能力或者限製民事行為(wei) 能力;

2 因犯有貪汙、賄賂、侵占財產(chan) 、援用財產(chan) 罪或者破壞社會(hui) 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

3 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chan) 清算的公司、企業(ye) 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並對該公司、企業(ye) 的破產(chan) 負有個(ge) 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ye) 破產(chan) 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

4 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ye) 執照的公司、企業(ye) 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ge) 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ye) 被吊銷營業(ye) 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

5 個(ge) 所負數額較大的債(zhai) 務到期未清償(cha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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