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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16條規定?

《公司法》第16條規定,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製人提供擔保,必須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股東以及實際控製人不得參加表決。也就是說,隻有被提供擔保的股東或者受被提供擔保的實際控製人控製的股東的表決權被排除,其他股東無論與所決議事項有無特殊關係,都不受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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