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公司機關(guan) 設置存在的問題,大致包括以下方麵:
第一,我國奉行股東(dong) 會(hui) 中心主義(yi) 思想,卻沒有采用集中管理原則。
第二,監事會(hui) 職權較少、地位較低,無法有效監督董事會(hui) 履行職責。
第三,上市公司采用監事會(hui) 和獨立董事並存的結構。
第四,依照《公司法》的規定,監事會(hui) 的職權包括對董事會(hui) 和經理的事中監督以及事後監督,在實踐中卻主要表現為(wei) 事後監督,即在董事會(hui) 或者經理不履行職責,或者導致公司利益受損害時,監事會(hui) 才進行直接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