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格利用者實施了濫用公司人格和股東(dong) 有限責任的行為(wei) ,這種濫用行為(wei) 主要表現為(wei) :
第一,控股股東(dong) 或可以利用公司獨立人格的股東(dong) 以其意誌取代公司意誌,混同和處置公司財產(chan) ;
第二,濫用公司人格回避契約義(yi) 務,如利用公司形式從(cong) 事競業(ye) 禁止的行為(wei) ,為(wei) 避免承擔契約上的義(yi) 務而解散原有公司,再行設立新公司從(cong) 事原業(ye) 務,或利用複合企業(ye) 逃脫契約責任;
第三,公司的形骸化,如不召開股東(dong) 大會(hui) ,公司沒有完整合法的運作記錄和財務記錄等;
第四,濫用各公司人格回避法律義(yi) 務,如利用公司形式逃避稅務責任、社會(hui) 保險責任或其他法定義(yi) 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