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法人人格否認製度以承認公司具有獨立法人人格為(wei) 前提。公司法人人格否認製度的對象,隻能是具有合法有效獨立人格的公司。如果公司不具有法人人格,就不能行使法人的權利,其所有的行為(wei) 都將被視為(wei) 無效。因此,隻有合法成立的公司,才能享有其法人人格獨立的權利,其人格才能被濫用的可能,也才有使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認製度的必要。
2.公司法人人格否認製度是對特定法律關(guan) 係中公司獨立的法人人格的否認,而不是對公司法人人格的全麵否認。它是針對具體(ti) 個(ge) 案的,在公司法人人格被濫用,以至背離公平及正義(yi) 時,對實際上已被濫用的法人外殼予以否認,是其後麵的濫用者直接承擔法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該公司在消除股東(dong) 濫用行為(wei) 後,又恢複法人人格獨立和股東(dong) 承擔有限責任的法人製度。公司的法人資格並不消失,仍可繼續以公司名義(yi) 開展業(ye) 務活動。
3.公司法人人格否認製度是一種利益關(guan) 係的再調整,即通過追究法人人格濫用者的責任,直接清償(chang) 公司債(zhai) 務。它是對無法在傳(chuan) 統的法人製度框架內(nei) 獲得合法權益者給予的一種法律救濟,以使收到利益損害的債(zhai) 權人獲得合理補償(chang) 。
4.公司法人人格否認製度是社會(hui) 公平、正義(yi) 的體(ti) 現。它是在公司人格獨立實現一般公平、正義(yi) 的基礎上,確保個(ge) 別公平、正義(yi) 的實現,以使公平、正義(yi) 的價(jia) 值目標在公司法人製度下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