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是否具有侵權行為(wei) 能力又有兩(liang) 種學說:(1)按照法人擬製說,法人是法律的擬製物,其本身不具備意思表示的能力,因此,公司機關(guan) 的侵權行為(wei) 應由公司機關(guan) 責任人承擔民事責任。這種觀點通常不利於(yu) 保護第三人利益,在利益均衡保護上有失公允。(2)按照法人實在說,法人是獨立存在的實體(ti) ,具有自己獨立的意思,可以獨立享有權利和承擔義(yi) 務,因此,公司具有侵權行為(wei) 能力。
我國主流學說采用法人實在說。我國《民法通則》第43條規定,企業(ye) 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可見,我國法律承認公司的侵權行為(wei) 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