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行為(wei) 能力具有以下特征:
1.公司行為(wei) 能力與(yu) 權利能力的一致性。我國《民法通則》第36條第2款規定: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wei) 能力,從(cong) 法人成立時產(chan) 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公司行為(wei) 能力與(yu) 權利能力的範圍完全一致,公司不存在無行為(wei) 能力或限製行為(wei) 能力的狀況。
2.通過法人機關(guan) 實現性。公司法人作為(wei) 一種社會(hui) 法人,具有自己的組織,這一組織是依據獨立的團體(ti) 意誌並為(wei) 了一定的目的進行活動的,其行為(wei) 能力必須通過法人機關(guan) 來實現,法人機關(guan) 以公司名義(yi) 實施的行為(wei) 就是公司本身的行為(wei)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