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麵,公司人格與(yu) 組成公司的成員人格相分離,其基礎在於(yu) 二者的財產(chan) 是可分的。
另一方麵,公司法人以公司財產(chan) 對其債(zhai) 務獨立承擔責任,而資人則僅(jin) 承擔有限責任,即不對公司債(zhai) 權人直接負責,僅(jin) 以其出資額為(wei) 限對公司負責。由此,公司最終實現了公司所有與(yu) 公司經營的分離,確立了公司享有獨立於(yu) 股東(dong) 的權利能力、行為(wei) 能力和責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