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公司法》第28條規定,在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形下,下列未記載或記錄於(yu) 章程的,不發生效力:1 金錢以外財產(chan) 出資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該財產(chan) 及其價(jia) 額、外出資人分配的設立時發行股份的數量;
2 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受讓的財產(chan) 、其價(jia) 額及轉讓人的姓名或名稱;
3 發起人因股份有限公司成立而獲得的薪酬及其他特別利益、發起人的姓名或名稱;
4 由股份有限公司承擔的設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