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國公司法對於(yu) 章程規定的職權與(yu) 公司機關(guan) 法定職權相衝(chong) 突的情況,既沒有作出效力判斷,也沒有責罰機製,沒有施加法律強製力,因此,不具備強製規範的特點。
首次,公司法對於(yu) 具有一定約束效力的授權性規範一般采用“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的表述方式。
再次,從(cong) 《公司法》第50規定,我們(men) 或許可以看出有關(guan) 公司機關(guan) 法定職權規範屬性的端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