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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此前的公司法相比,1946年《公司法》的變化較大是什麽?

1 將有關(guan) 公司基本法與(yu) 公司登記法溶於(yu) 一爐,重新將登記製度收入公司法一章中。

2 在體(ti) 例上,“對於(yu) 公司法編製所采名稱體(ti) 例形式,一以英美成規為(wei) 準”。1946年公司法“首例定義(yi) ,仿自英美,實為(wei) 創舉(ju) ”,其不設罰則專(zhuan) 章也係采英國之例。

3 在內(nei) 容上,許多學者指出,1929年《公司法》的規定“過於(yu) 呆滯不切實際,且所定政府之管製太嚴(yan) ,形式上之條件太繁,中以防害企業(ye) 之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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