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公司法的發展基本沿襲了英國的公司法體(ti) 係模式。在美國,公司最初主要是為(wei) 了服務於(yu) 公共利益,而不純粹是為(wei) 了私人營利。從(cong) 殖民地時代美國建國之初,美國公司可分為(wei) 宗教公司和世俗公司兩(liang) 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