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成這個(ge) 問題的原因:一是我國證券立法缺乏前瞻,總是遇到問題才緊急出台某項監管政策,出台的政策顯現出明顯的滯後性;二是證券監管機關(guan) 總是習(xi) 慣以行政手段對市場進行管理,每有新的問題出現,就以各類“通知”、“辦法”等行政規章出台相關(guan) 監管政策,並以慣用的行政手段予以推行,因此出台的政策具有明顯的多變性;三是臨(lin) 時出台了一些試行的監管政策,即使其與(yu) 原有規範性文件有矛盾,也不及時對原有規範性文件進行修改,使監管政策欠缺連續性和穩定性。總之,我國關(guan) 於(yu) 公司境外上市的監管製度,仍沒有形成統一的、完整的、穩定的法律體(ti) 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