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了如下工作:1 建議修訂《公司條例》,把確保招股書(shu) 內(nei) 容準確的法律責任範圍擴大到保薦人及其他中介人士;
2 證監會(hui) 將參照國際證監會(hui) 組織發布的關(guan) 於(yu) 《處理賣方證券分析員利益衝(chong) 突的原則聲明》,製定香港的“分析員守則”;
3 證券會(hui) 擬引入“扣分製”監管保薦人,並處分失職的保薦人;
4 香港交易所擬實行“認可名單製度”和“黑名單製度”,監管範圍是包括上市保薦人在內(nei) 的所有中介人;
5 香港交易所發出谘詢文件,擬要求參與(yu) 招股工作的所有中介人,包括保薦人、會(hui) 計師、律師,必須與(yu) 公司董事一同在招股書(shu) 上簽署,各自對自己負責的部分承擔相應的責任;
6 由於(yu) 注冊(ce) 會(hui) 計師屬香港“會(hui) 計師公會(hui) ”監管,證監會(hui) 已向該公會(hui) 建議製定《民營企業(ye) 核數工作指引》,並希望該公會(hui) 加強對注冊(ce) 會(hui) 計師的監管,使協助公司上市的會(hui) 計從(cong) 業(ye) 人員的角色更加獨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