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以下程序辦理:1 如認為(wei) 法律意見書(shu) 陳述的事實不清楚或發表了不恰當的法律意見,將對律師進行書(shu) 麵查詢,律師應及時作出修改補充;
2 證監會(hui) 可就有關(guan) 外商投資涉及的法律、法規及政策問題征求國務院有關(guan) 主管部門的意見;
3 如沒有進一步意見,則在收到“法律意見書(shu) ”之日起15個(ge) 工作日內(nei) 提出處理意見,由法律部函複律師事務所。對於(yu) 出具虛假、誤導性法律意見或有重大遺漏的“法律意見書(shu) ”的律師和律師事務所,證監會(hui) 將依照有關(guan) 法律法規予以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