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的要求是:對各締約方開放證券和金融信息市場;允許外國公司在國內(nei) 建立金融服務機構並按竟爭(zheng) 原則運作;外國公司享受國內(nei) 公司同等的進入市場的權利;取消對跨國服務貿易的限製;允許外國資本在本國投資項目中所占比例超過50%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