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的原則:1 監管機構應有權與(yu) 國內(nei) 或國外的合作者共享公開或非公開的信息;
2 監管機構之間應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機製;
3 監管體(ti) 係應能夠為(wei) 外國監管者行使其職能時提供幫助;
4 監管合作機製應能夠根據市場的不斷變化作出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