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 應以法律形式明確監管機構的責任和權力。
第二 規定監管機構具有政治和商業(ye) 上的獨立性,以免其監管行為(wei) 帶有政治上的傾(qing) 向性和經濟上的利益衝(chong) 突,影響監管的公正性。
第三 強調監管製度的公開性、公平性、一致性。
第四 在監管政策形成前,應進行公開谘詢、聽證。
第五 監管者應承擔起教育投資者的責任和義(yi) 務。
第六 應建立對監管者進行監督的機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