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cong) 香港方麵來看,因紅籌股公司、H股公司絕大多數都是國有資本控股的上市公司,由內(nei) 地政府主管部門委派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是天經地義(yi) 的事,盡管香港證券界對內(nei) 地上市公司人事更迭頻繁、用人決(jue) 策不透明、經營策略因人而異、貪汙腐敗現象嚴(yan) 重等問題多有詬病,但又感到無力監管。一方麵是因為(wei) 香港證監會(hui) 和香港交易所隻負責監管上市公司的行為(wei) ,而董事的誠信、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操守等是由香港《公司條例》調整的,屬於(yu) 政府公司注冊(ce) 處的職責,證監會(hui) 和香港交易所隻有禁止行為(wei) 不當的人出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權力,而沒有對其進行處罰的權力。另一方麵,香港證券監管部門也早已習(xi) 慣了內(nei) 地上市公司的這套運作機製,也不便對其人事更迭有過多的幹預。
從(cong) 內(nei) 地監管方麵看,盡管我們(men) 也多次大聲疾呼加強境外上市公司的規範運作,完善其公司治理結構,保護投資者的利益,國家經貿委和證監會(hui) 並於(yu) 1993年3月29日專(zhuan) 門頒布了《關(guan) 於(yu) 進一步促進境外上市公司規範運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見》(國經貿改【1999】230號),提出了11項強化境外上市公司規範運作和改善公司治理結構的措施,但由於(yu) 我國現行國有企業(ye) 幹部管理製度的限製,使證券監管機構也難以實現其願望。因此,對於(yu) 這些在境外上市的國有控股公司來講,內(nei) 地證券管理部門也無力完善其公司治理結構,監管及高級管理人員的誠信月操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