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劵交易所的自律功能逐漸弱化表現在哪幾個方麵?
1.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劵法》賦予國務院證劵監督管理機構以絕大部分的監管職能,而賦予證劵交易所的自律監管自責則相對較少,其職責僅限於對證劵交易活動的實時監管,對上市公司持續信息披露的監督等幾項。
2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劵法》在監管體製設計上,就限定了證劵交易所的自律功能,如該法規定,證劵交易所設計上,就限定了證劵交易會任免,把證劵交易所置於證監會下屬機構的地位,在實際運作上也是如此,目前交易所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由證監會委派,理事長由證劵會提名,理事會通過,總經理,副總經理皆由證劵會任免,交易所所有中層幹部也必須報證劵會備案。這樣的幹部任免體製,在很大程度上使交易所喪失了獨立性,其自律功能自然難以發揮。
3.是在監管實踐中,證監會實際上取代了證劵交易所的自律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