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有兩(liang) 個(ge) 證券交易所,都是不以營利為(wei) 目的的會(hui) 員製的事業(ye) 法人,由證監會(hui) 監管。同時,也和世界上其他證券交易所一樣,負有一線監管的責任。
根據國務院頒布的《股票發行與(yu) 交易管理暫時條例》、《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等規範性文件,兩(liang) 個(ge) 交易所的一線監管職責是:
1.對證監交易活動的監督。包括:規定交易證券的種類和期限,證券交易方式和操作程序,交易中的禁止行為(wei) ,交易交割事項,上市證券的暫停、恢複與(yu) 取消交易,異常情況的處理等。
2.對會(hui) 員的監督。包括:規定取得會(hui) 員資格的條件、程序和席位管理辦法,與(yu) 證券交易和清算業(ye) 務有關(guan) 的會(hui) 員內(nei) 部監督、風險控製、電腦係統的標準及維護方麵的要求,審查會(hui) 員的業(ye) 務報告,監督會(hui) 員對派出的代表在交易場所內(nei) 的席位規範等。
3.對上市公司的監管。包括:規定具體(ti) 的和喪(sang) 失規則,證券上市的條件及申請和批準程序,上市協議於(yu) 上市公告書(shu) 的內(nei) 容及格式,上市推薦人的資格,、責任、義(yi) 烏(wu) ,違反上市規則的處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