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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上市公司監管的薄弱環節?

證監會(hui) 具有執法權,卻不在上市公司的監管的第一線;香港交易所處於(yu) 上市公司監管的第一線,卻沒有執法權。

如上所述,因香港交易所隻是一家上市公司,而非法定上市公司監管機構,如遇發行人違反上市規則及“上市協議”的情況,香港交易所隻能通過私下譴責、公開批評、公開譴責、停牌或除牌等手段予以製裁。而沒有權利對違規公司進行調查,也沒有權利對違規公司施以法律製裁。但現實中香港交易所又承擔著絕大部分一線監管任務,其對上市公司的監管力度可想而知。倘若上市公司失當行為(wei) 的獲益大於(yu) 其信譽損失,上市公司就可能會(hui) 冒險作出失當行為(wei) ,這時香港交易所對這些公司的監管手段就更顯得蒼白無力了。因此,市場普遍認為(wei) ,由香港交易所承擔上市公司一線監管的任務,其“沒有足夠權威以市場感到滿意的程度去監管上市公司”。

在看證監會(hui) 的情況,香港證監會(hui) 已獲《證券及期貨條例》足夠的授權對證券市場包括對上市公司進行監管,但它卻在香港證券市場傳(chuan) 統習(xi) 慣的壓力下,把法定應該由它行使的對上市公司一線監管權力通過一紙《諒解備忘錄》轉授給了香港交易所行使,現在想收也收不回來。因此證監會(hui) 雖有巨大的監管權威和有效的製裁手段,卻不得不將其大部分精力用於(yu) 處理對中介機構的審核、發牌、監管等事宜上來,其工作重點並沒有放在對上市公司的監管上。這不能不說是香港這次證券監管體(ti) 製改革的一個(ge) 遺憾之處。正因為(wei) 如此,法例規定的證監會(hui) 可以對違規上市公司行使的一些製裁措施,也成了沒有多少用武之地的擺設。

這些監管上的薄弱環節,使香港現行的對上市公司的監管製度很難發揮作用,近幾年來很少發生因公司不當行為(wei) 而受到香港證監會(hui) 處罰的案例。企業(ye) 醜(chou) 聞不斷出現,一些公司有恃無恐地作假,與(yu) 監管上的不力不無關(guan) 係。由於(yu) 發生醜(chou) 聞的企業(ye) 以內(nei) 地在港上市的各類公司為(wei) 多,如不盡快采取相應措施,長期下去將嚴(yan) 重影響投資者對內(nei) 地在港上市公司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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