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yu) 過去香港聯合交易所具有較大的一線監管權力,因此擔心合並後其一線監管權被收回,這也是這次交易所合並的主要障礙之一。經過證監會(hui) 與(yu) 聯合交易所充分協商,最後對監管權的劃分如下:
(1)交易所內(nei) 市場監察
新的體(ti) 製基本維持過去的分工。即:香港交易所作為(wei) 商業(ye) 機構著重負責市場交易活動的監察和風險管理,包括:執行交易和結算規則、監察市場參與(yu) 者的違規行為(wei) ;實時監察價(jia) 格和成交額的走勢、要求公司即時披露價(jia) 格敏感信息、保持市場透明度;監察異常集中持倉(cang) 情況和反常的價(jia) 格交易波動、協助證監會(hui) 進行風險管理;處理交易糾紛;跨市場監管香港交易所的客戶。
證監會(hui) 將主要負責監察可能觸犯法律的違規行為(wei) ,包括:監察可能觸犯證券期貨法規行為(wei) ;調查涉嫌違法行為(wei) ;監督香港交易所進行的監管活動;監察跨市場交易活動。
(2)對中介機構的監管
過去由聯合交易所履行的審慎管理其會(hui) 員的職責,轉到證監會(hui) 執行。但新的交易所仍保留了監察中介機構某些具體(ti) 業(ye) 務的職責,如對會(hui) 員公司進行業(ye) 務例行檢查、監督會(hui) 員遵守交易操守準則、確保會(hui) 員設有適當的管理和風險監控體(ti) 係等。證監會(hui) 同事保留了對上述事項共同監管的責任,必要時可對上市監管事項發表意見。
(3)上市公司的監管
在對上市公司的監管方麵,基本上保持了原有的職責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