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設立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hui) ,即香港證監會(hui) ;
二 根據《條例》第10條的規定,還設立了一個(ge) 由12名證券期貨領域專(zhuan) 業(ye) 人士組成的“證券谘詢委員會(hui) ”,作為(wei) 證監會(hui) 的谘詢機構,每3個(ge) 月至少召開一次會(hui) 議,負責在影響市場及市場參與(yu) 者的政策方麵向證監會(hui) 提供意見。
三 為(wei) 製衡證監會(hui) 的權力,根據《條例》的規定,還設立了一個(ge) 獨立於(yu) 證監會(hui) 的“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委員會(hui) ”,負責對證監會(hui) 作出的拒絕上市申請、吊銷或撤銷經紀注冊(ce) 等處罰決(jue) 定的上訴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