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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解決製度存在著幾處重大問題?

存在著四個(ge) 重大問題:

一 國家行政部門無權通過部門規章規定兩(liang) 個(ge) 法域之間民事糾紛的解決(jue) 程序;

二 兩(liang) 地證券監管機構無權協商製定兩(liang) 個(ge) 法域之間民事糾紛處理程序;

三 兩(liang) 地證券監管機構間的“諒解”或“協議”無權剝奪股東(dong) 訴權;

四 兩(liang) 地證券監管機構間的“諒解”或“協議”也無權剝奪股東(dong) 依法選擇適用法律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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