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香港稅務條例,所有在香港注冊(ce) 的公司均需由香港會(hui) 計師審計並向稅務局申報,否則公司麵臨(lin) 罰款或者股東(dong) 和董事麵臨(lin) 檢控。如果是中國大陸居民持有香港公司未履行上述義(yi) 務,香港稅務可以根據內(nei) 地與(yu) 香港兩(liang) 地簽署的稅務協議請求中國稅務局對當事人進行調查。
1、公司成立後第18個(ge) 月內(nei) 會(hui) 收到稅務局稅務申報表;
2、公司有義(yi) 務在該報表發出後起1個(ge) 月內(nei) 將填寫(xie) 完整的稅務申報表連同有關(guan) 財務報表(利潤表、資產(chan) 負債(zhai) 表、審計表),以及雇主填報的薪酬及退休金報表一並遞交稅務局;
3、遲交上述稅務申報表可能導致處罰;
4、若公司董事確認該公司並未有業(ye) 務發展或沒有在香港本地獲得利潤的話,可以像稅務局遞交豁免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