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地區金融機構辦理大陸地區匯款作業(ye) 準則”規定外匯指定銀行與(yu) 郵政儲(chu) 金匯業(ye) 局辦理如下對大陸地區的直接匯款業(ye) 務:
1 個(ge) 人接濟或捐贈親(qin) 友匯款;
2 辦理“大陸出口中、台灣押匯”廠商的再匯出;
3 進口大陸地區物品所涉及的匯款;
4 金融保險機構經核準赴大陸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的辦公費用匯款;
5 大陸地區人民合法繼承或領受台灣地區人民遺產(chan) 、保險死亡給付、撫恤金、退伍金及其利息所得匯款;
6 廠商向大陸地區子公司借入本金的還本付息;
7 定居大陸地區就養(yang) 榮民給付的匯款;
8 經許可的匯出款。每筆結匯金額在50萬(wan) 玩新台幣以下的對大陸匯款可由匯指定銀行直接匯至大陸地區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