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任何人明知或不顧實情向當局提供任何在要項上屬於(yu) 虛假或具有誤導性的資料,可處罰款及監禁;
(2)有關(guan) 公司注銷的申請將會(hui) 在憲報上公布兩(liang) 次;
(3)在首份憲報公告刊登後,將有三個(ge) 月提出反對的期限;
(4)當局如在該段期間沒有收到反對信息,便會(hui) 刊登第二份憲報公告,屆時該公司即告解散;
(5)申請人會(hui) 在撤銷注冊(ce) 的程序完成及該公司解散之後接獲通知;
(6)不反對撤銷注冊(ce) 的書(shu) 麵通知在申請人向注冊(ce) 處長遞交申請之前,必須取得當局不反對撤銷注冊(ce) 的書(shu) 麵通知;
(7)在要求稅務局長簽發不反對撤銷注冊(ce) 通知書(shu) 時,可能會(hui) 被要求提交核數師報告及報稅表或繳交商業(ye) 登記證費,故在撤銷注冊(ce) 是可能會(hui) 牽涉到核數及商業(ye) 登記證費用;
(8)在撤銷注冊(ce) 程序進行的期間,遇到了公司成立周年日,公司仍需按時提交周年申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