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願解散和清盤是出於(yu) 公司意願的法律行為(wei) ,具有以下特征:
公司從(cong) 未派發股份。自願解散和清盤可以通過董事決(jue) 議進行。
公司派發過股份。如果公司組織大綱和章程無相反規定,自願解散和清盤可以通過股東(dong) 或董事決(jue) 議進行。
如果清盤和解散並非是公司所有人操作,而是由管理人操作,那麽(me) 管理人必須同利益相關(guan) 者確認公司名下的資產(chan) 在進入清盤程序前轉移。因為(wei) 在公司被除名時,其名下資產(chan) 視為(wei) 已被清盤人出賣或處置。
必須任命一位清盤人。